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IDI保险的比较研究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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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作为传统的工程险种,为我国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后来,基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基础险种保障框架,学习借鉴国外工程保险体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推出了全新的工程质量险种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IDI)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等。作为目前建筑保险市场发展较快的三类险种,其在保险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投保人往往会因为无法区分活动主体,在实际投保过程中出现相应的投保困难。因此,了解掌握三者在概念、发展史以及保险内容方面的区别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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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区别


一、IDI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IDI)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目前,在工程保险市场与政策文件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保险”通常指的即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IDI)保险”。


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是指由施工单位(承保方)投保,以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单位发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为保险标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维修和赔偿义务承担代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赔偿和维修之后可根据质量责任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三、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是以建设工程中各相关建设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相关建设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损害他人财产和人身而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工程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主要针对各建设活动主体的职业责任保险。工程责任保险因责任主体不同,可分为包括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监理责任险一类的职业责任保险;因保险责任领域不同又可分为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一类的安全生产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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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发展对比


一、IDI保险



2005年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正式确立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落地;2006年5月12日,上海出台《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率先进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城市试点工作;2012年,上海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首次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IDI)保险;2016年,上海分别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逐渐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政策。2017年8月22日,住建部发布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试点工程质量保险,目前,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城市试点范围持续扩大。



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早在2002年,国家联合人保财险共同推出住宅质量保证保险。2003年,将上海市作为试点城市,试运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2006年,由建设部和保监会共同颁布政策,在青岛、上海、厦门等十多个城市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强调保险公司要作为风险的分担机制,履行稳定社会的职责。2012年和2016年陆续颁布文件指导试点工作。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除推行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外,同时提出“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同银行保函具有等同担保法律效力,建筑商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我国工程责任保险始自于上世纪末。以工程设计责任险为例:2000年8月1日,深圳率先试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此次试点采用了强制保险制度。上海与北京在深圳之后也开展了工程设计责任险的试点工作,不过两地并未将其作为强制保险试点。整体上,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自主投保积极性不高,国内市场推广速度相对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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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内容的区别


保险内容区别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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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责任、保证保险和IDI保险三类险种,既有功能作用的交叉部分,又存在着险种属性的鲜明不同,区别于工程责任、保证保险。


IDI保险在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一、系统性、专注度高。IDI保险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为最终目的贯穿整个建设链条中,系统性、专注度高。推行IDI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着想,降低其承保工程的质量风险,必定会通过建立风险控制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相对严格的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监督整改等,以此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降低未来可能的赔偿风险。


二、保证检查结果的公正性。通过工程质量风险控制管理机构(TIS)的施工全过程介入, IDI 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质量,工程质量过程管控大于质量问题处理。TIS从建设开始便介入开始风险评估和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独立的第三方,只受保险公司的聘用、由保险公司支付费用、向保险公司汇报,与工程有关的参建单位不存在关联的利益关系,从而从体制上保证了检查结果的公正性。


三、高效性、缓和性好。发生事故后,IDI通过迅速理赔,充分履行保险机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IDI 保险的推行,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投诉事件日益增多、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地产维权投诉中高居首位的情况下,有效缓解“店大欺客”、推卸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四、利益制衡体系IDI为政府提供一种有效的提高建筑质量的市场手段,使政府摆脱出本不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减少纠纷。推行IDI保险,是从市场经济规律出发,将工程质量风险分散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通过经济手段解决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行IDI保险,政府可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各方参建单位主动购买建筑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各方的风险、利益和责任相互制约,形成了利益的制衡体系。


我国IDI保险承保时间通常为十年,是保险在建筑深度作用的险种,是建筑领域现有保险的补充和深化,同时IDI保险开启了工程质量责任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模式,逐步成为商业保险配合政府职能转型、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一个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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